近日,睢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申请执行人睢县潮庄镇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顾某甲、顾某乙确认合同纠纷无效一案实施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完成了对涉案房屋物品清点登记、强行搬离、现场拍照,录像留证等工作,该案圆满执结。
睢县潮庄镇某村民委员会与顾某甲、顾某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经睢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睢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顾某甲、顾某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所占据的潮庄某市场东南角三层半楼房北侧第一、第四套两层半楼房退还给睢县潮庄镇某村民委员会。顾某甲、顾某乙不服判决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6日作出(2014)商民三终字第324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某甲、顾某乙不服,申请再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1日作出(2015)商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
由于顾某甲、顾某乙未在法定期间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潮庄镇某村民委员会依法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睢县法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后,及时向二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张贴公告,限期二被执行人搬出,但二被执行人以抗诉为由仍拒不搬出,同时被执行人及其亲属通过朋友数人几十次电话或当面给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说情,给执行人员带来工作及感情上巨大压力。
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经承办法官再次给二被执行人做工作仍拒不履行义务后,本院在4月8日强制执行,并对涉案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详细录像并清点后,将物品暂时存放在申请人提供的房间内,在此过程中,顾某乙之妻吴某数次到执行现场阻碍执行。在法院将吴某强制带离执行现场后,经做工作,二被执行人称房内物品太多,要求给两天时间搬迁。经申请人同意,二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将房内物品全部搬出,申请人接收。至此,本案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