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农村小餐饮单位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根据《河南省农村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面对我县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活动特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60㎡以下(含60㎡)的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农家乐等,加强其许可管理工作。
申请农村小餐饮单位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在选址、加工经营场所、食品处理区、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或器具、设备、工具和容器、通风排烟设施、废弃物暂存设施、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个方面达到规范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据《河南省农村小餐饮单位许可现场核查表》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栏相应业态后加注(小餐饮)字样。除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外的城市建成区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小餐饮服务者,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可参照《办法》实施许可审查。
本次《办法》的施行,有利于规范我县农村小餐饮市场管理秩序,有效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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