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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关于2025年睢县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25-01-13 16:10:40  来源:  作者: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丘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商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5年商丘市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现就睢县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睢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睢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12350)、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进行有奖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睢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睢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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