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5日,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顺昌建设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建设的天湖壹品项目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同一施工场地现有三台塔式起重机进行作业,并且未制定多台塔式起重机防护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浙江顺昌建设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