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救助,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现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政策告知如下:
一、哪些符合救助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 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 肇事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如何申请医疗救助:受害人因抢救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向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警部门)提出救助需求。交警部门对符合救助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救助基金承办机构和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接到交警部门发出的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后,应当对需要救助的受害人及时开启救助“绿色”通道,在抢救结束前实行挂账救治。
三、救助基金垫付后是否需要偿还: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后,将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已经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获得赔偿的,应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
四、重要提醒:救助基金是垫付性质,最终需要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是公益救助,垫付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需了解具体政策,请拨打咨询服务电话17700630820。
请广大群众知悉并相互转告。
睢县财政局 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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