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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

时间:2015-08-25 16:23:42  来源:  作者:

 

导读:
24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后,这部事关人们“心肺之患”的法律草案又有多处重要修改。

  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明确环保部门可到车厂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增加遥感监测手段对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严控船舶大气污染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的这些硬措施,有望成为治理大气污染的四项新“法宝”。

  法宝一:明确环保部门进厂抽检抓源头,震慑造假车企

  记者调查发现,在国产重型柴油车市场中,环保装置制假售假严重,有的汽车生产企业“送检样车合格、批量制假售假”。监管存在新车上牌把关不严、前置审查难度大、后续监管乏力等问题,仅靠路检抽测开罚单,很难改变“黑烟遍野”的超标现状。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北京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处长李昆生介绍说,机动车排放问题是否为产品质量问题、是否由环保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都无定论,致使10多年来对车企制假售假或销售超标车辆鲜有处罚案例,且近10年质监部门两次制定和修订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均无“环保召回”内容,难以约束车企制假售假。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赋予了环保部门单独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的权力。规定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不打招呼,不留情面。”专家指出,修订草案将相关监管职权赋予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有利于从源头严格管理车企,形成震慑。

全 文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崔静)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修订草案的前两次审议稿中都规定了地方政府对机动车实施限行的授权条款,三审稿中一个很大的修改就是将机动车限行的授权条款删除。

  2014年12月底,修订草案一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2015年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介绍,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宜通过提高燃油质量、提高用车成本等方式解决。目前虽然有一些地方限制机动车通行,但是范围限于城市区域,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太大,会影响流通,分割统一市场。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规定。因此,删去了这一条款。”孙宝树说。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现在的修改具有积极意义,体现了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社会,保护老百姓财产权利。今后可以更多通过提高油品质量和加强精细化管理等手段治理大气污染。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崔静、倪元锦)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24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规定,对实名举报排污的公众,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草案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草案要求,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此外,为了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的权利,草案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草案通过更多手段推动信息公开,让公众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助于降低环境保护管理成本,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实效。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倪元锦)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删除了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这一修改,可以看到最高立法机关对涉及公民重大利益问题的审慎把握,体现了将各方意见“请进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关于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的修改,最高立法机关发挥了主导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对机动车限行条款建议删除或修改“发出声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召开专题立法论证会、座谈会,听取论证分析和意见;邀请北京、河北、上海多地人大法制机构人员共同研究修改。修订草案两次审议稿都在全国人大官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这些努力,从程序上保障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兼听则明。大气法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机关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基层环保执法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对各项内容提出了建议,立法机关从不同人群、不同角度汲取思路、观点和意见,衡量、判断每一个条款的利弊得失,法律草案在修订时不断“打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得到强化。

  充分研究论证,在政府各项决策中都应当借鉴。“拍脑门”“一支笔”是决策失误并造成巨大损失的主要原因。所以决策大门要向各方敞开,使决策尽可能切合实际、体现民意。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必须把程序、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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