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记者胡浩)为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18日公布了会同多个部门共同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介绍,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监管细则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谢焕忠说,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领导。在准入领域方面,细则明确,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防范办学风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细则提出,要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严格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建立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对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设、教材选用以及教师聘任等重点环节提出明确要求。
谢焕忠介绍,在财务资产管理方面,营利性民办学校应统一财务核算。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对教育教学质量、财务状况、招生行为、学籍、证书发放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要切实加强监管。对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列出负面清单。要全面加强信息公开,使公开成为监督和管理学校办学行为的利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