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僻路段,拦路抢劫他人,以为顺利得手,却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9月21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使李某东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12年5月27日14时许,李某东骑摩托车行驶在睢县西陵寺镇至土楼村的南北土路上,遇到骑电动车的土楼村村民周某,随产生抢劫周某钱财的想法。李某东超过周某后将摩托车停在路边,待骑电动车的周某到此,上前将周某推到在地,掐住周某的脖子,抢走周某一部诺基亚5230牌手机(价值730元)和几十元现金,随后又拔掉电动车钥匙打开后备箱,抢走周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700元、银行卡和身份证等,并使周某在被抢劫时一条银项链丢失。案发后,所抢手机已退还被害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某东亲属将2700元现金退还了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罪,退还被害人所抢财物,并愿意缴纳罚金,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某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作案工具黑色大架本田125型摩托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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