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广网讯(通讯员 秦林青 方彩霞)10月10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撤销原、被告于2011年7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判令被告陈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186.59元。
2011年7月11日,王某给人建房时,水泥板突然断裂,从水泥板上掉下摔昏过去,被送到睢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并支付1700元医疗费,其后因无钱支付后续医疗费于2011年7月18日出院。王某出院后仍感左肋部疼痛难忍,于2011年8月4日又到睢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才发现左肋骨骨折七根,在医院又住院45天,花医疗费5755.04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建房的水泥板是在陈某处购买。2011年7月31日经协调,二人达成协议,陈某一次性赔偿王某3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协议时,伤情并未痊愈,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被告陈某作为水泥板的生产者,没有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予以认可,应该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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