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离婚后,共同债务都不负责,债权人无奈提起了诉讼。10月29日,睢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王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周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王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28日二人向周某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2012年6月27日,二人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而所借款项并未还付。
周某多次催要其借款,张某以根据其与王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所有债权债务均应由王某承担为由拒不还款,王某以其无还款能力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为有效,鉴于二被告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对于所欠原告借款及利息负有连带清偿义务,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两人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此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过,张某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可向王某主张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