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与其妻子康XX到睢县城关镇水口路某酒店开房间时,与该酒店值班人员刘XX、海X发生口角,蒋某某用拳头将刘XX、海X二人的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刘XX的右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海X左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赔偿刘XX、海X的经济损失40000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随意殴打她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蒋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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