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承包睢县涧岗乡涧岗村鲁某、张某的楼房建筑期间,疏于施工期间对参与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2013年3月21日11时,工人王某在该工地五楼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下死亡。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向睢县公安局投案,并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2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组织、指挥建筑施工期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以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并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符合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被告人陈某属于过失犯罪,案发后在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发生原因的过程中,又积极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使矛盾得到化解。为此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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