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某亮为牟利,异想天开,给他人办假证件,并以公交车托运的方式进行交易,自以为做的天衣无缝,岂可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8月28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伪造证件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郎某亮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2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郎某亮将自己办理假证的手机号码书写于道路附近的墙壁上和电线杆上,并伙同他人通过手机联系、采取公交车托运的方式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证书和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每贩卖一份伪造的证件,郎某亮从中提取200元的费用。2012年9月6日,被告人郎某亮将伪造的商丘师范学院赵某的毕业证和伪造的赵某的身份证以800元的价格通过公交车托运的方式贩卖到睢县;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郎某亮又将伪造的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靳某的毕业证通过公交车托运到睢县贩卖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郎某亮伙同他人,明知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制作的高等院校学历证书和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而贩卖,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郎某亮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郎某亮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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