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贵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汪某贵伙同李某(已判刑)及另外一男一女来到睢县。被告人汪某贵以洽谈业务为名,从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将该公司业务员赵某约至睢县县城中心大街某西餐厅,之后与李某和另外一男一女相互配合,以购买“中华民国关金卷”再转手卖出可轻松获利为由,骗取赵某现金12000元。四人得款后分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贵与其同伙李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贵原因诈骗罪在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汪某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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