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管制一年。
2012年6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与王某因债务纠纷在睢县消防队门口引起厮打,郭某将王某打伤。经鉴定,王某右侧肩锁关节脱位,构成轻伤;面部、躯干部和右脚擦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王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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