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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之便套公款 触犯刑律被判刑

时间:2013-09-05 10:58:49  来源:睢县网  作者:夏令贤 路丽梅

在销售国家补贴的家电下乡商品期间,王某利用其受国家机关委托代理的职务之便,擅自盗用他人的户籍资料、虚构下乡家电补贴销售业务,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9月4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贪污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174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某经营的睢县宏达、睢美、征兵家电门市部,于2009年7月份至2011年6月份期间,受睢县财政局委托,负责审核、录入、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在销售国家补贴的家电下乡商品期间,为了套取国家补贴款,被告人利用其受国家机关委托代理的职务之便,从不法商贩手中套购家电下乡补贴标识卡。复制、盗用他人的户籍资料、虚构下乡家电补贴销售业务,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51746元。2012年以来,在其他人的类似贪污行为被相继查处之后,被告人便于2013年6月14日主动到睢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赃款全部退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了非法获利,利用其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家电下乡补贴商品销售的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未掌握其贪污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到检察机关如实交代贪污公款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认罪,积极退出贪污的赃款,悔罪态度诚恳,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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