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睢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均判处被告人耿某、祝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耿某、祝某夫妇在睢县某中学食堂承包两个窗口向学生提供餐饮。2012年9月4日早晨,二被告人将3日没有售出的剩米饭和当日早上炒的土豆丝卖给学生食用,致邓XX、蒋X、李X等二十余名学生不同程度的出现恶心、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上述学生经董店乡卫生院和睢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痊愈。经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部分学生呕吐物和二被告人卖剩下的米饭、土豆丝等食品,其中呕吐物中含有致病性大肠埃希氏菌、沙门氏菌,米饭和土豆中检出沙门氏菌。2012年12月20日,二被告人向睢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祝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并导致二十余人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危害食品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综合本案案情,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耿某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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