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妇女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拐卖妇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经王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从杞县付集镇某村村民时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智障女为儿媳妇,后张某的儿子嫌该女傻,且生活不能自理,张某又于2011年8月5日将该女经李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以2000元的价格卖于睢县匡城乡某村村民王某。2011年8月7日该女被睢县公安局民警解救。2013年6月20日,张某主动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尽母亲责任,无视法律,为儿子“买人为妻”,参与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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