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倒卖文物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倒卖文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26500元,由追缴机关睢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8日夜间,郑某某、费某某、姚某某(均已判刑)三人挖墙入院将睢县文化局袁山博物馆的两个石花盆盗走。2012年4月份,郑某某分别以54000元和5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张某又分别以66500元和70000元的价格卖给在山东省曲阜市孔子商贸城做古玩生意的王某某、郭某某。现该两个石花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发案单位,非法所得26500元被公安机关追缴。经鉴定该两个石花盆系国家三级文物。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倒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案发后,涉案文物被追回,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结合当地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张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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