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行医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卫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2011年9月份,被告人卫某与张某(另案处理)、许某(另案处理)三人合伙在睢县县城中心大街北段某小区门口南侧开设一“商水卫氏颈肩腰腿疼康复中心”。该中心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看颈肩腰腿疼为名,由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卫某对前来就诊的病人进行按摩和推拿,对外开展诊疗活动。2011年11月6日21时许,卫某对就诊的病人申XX进行按摩和推拿时,致申XX腰4、5椎间盘脱出、腰5骶1椎间盘膨出、马尾神经受损。经河南同一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申XX的伤情构成3级伤残。
另查明,2012年7月9日被告人卫某与被害人申XX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申XX的谅解。被告人卫某于2012年8月20日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卫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卫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卫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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