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15日中午,被告人刘某窜至睢县公安局尚屯派出所值班室内,趁无人之机,将民警霍某放在值班室的一部佳能牌摄像机盗走,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摄像机价值1100元。
2012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刘某驾驶摩托三轮车,窜至睢县尚屯镇某村刘某某的养猪场,趁无人之机,将一台电焊机装车上欲盗走,因车轮陷在院内沟里,被浇地回来的刘某某发现,刘某谎称来借电焊机并借机逃离,刘某某报警。经鉴定,被盗电焊机价值500元。
2013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窜至睢县中心大街南头路西某灯具门市部门口,将柳洪涛的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电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刘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后不思悔改,又多次盗窃,其主观恶性较大,综合上述情节,参照量刑规范化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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