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在村内辱骂同村村民张某,张某出门意欲同杨某评理时,被群众劝住,杨某也被其父亲拉回家中。在张某追至杨某家门前询问杨某的父母其儿子骂人原因的时间,群众均劝解让张某回家。这时杨某又从家中跳墙出来,杨某同张某照面以后便互相厮打,被告人杨某用刀子将张某扎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的左前臂贯通伤构成轻伤;颈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件审理期间,在法院调解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通过村民和亲邻人员的劝解协商,并经被告人杨某同意,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按照协议规定,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酒后无故辱骂被害人,引发双方打架,在互殴期间被告人又持刀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至被害人左前臂贯通伤,构成轻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酒后意志失控的情况下初次犯罪,庭审期间对自己的犯罪供认不讳,案件审理期间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