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华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已缴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华系被害人魏某某丈夫刘某某的朋友,2013年4月18日晚上11时许,在睢县人民医院病房楼某住院部,杨某华虚构刘某某急需用钱的事实,从刘某某妻子魏某某处骗取现金5000元。后魏某某经询问刘某某后得知被骗,由于无法与杨某华取得联系,也找不到杨某华便报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华将所骗现金全部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所骗取现金全部退还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参照量刑规范化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