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被告人赵某的两轮踏板台隆牌电动车,由扣押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2013年8月5日21时许,被害人秦某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电动车踏板上放置一个挂包,被告人赵某见到后,便骑着电动车尾随。当被害人行至睢县尚屯镇某中学后面时,被告人赵某追上秦某某,喊道“不要走”同时将被害人挤倒在路东玉米地沟内。被告人停下电动车,上前将被害人的挂包抢走,逃离现场。被告人将被害人挎包内的现金1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拿走,将挎包丢弃在在尚屯镇某大堤三岔路口处。案发以后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交代犯罪,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