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8日早上,被告人李某将自己家中生产的有毒豆芽在睢县尤吉屯乡某村集市上销售,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家中检查出主体成份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无根素”的药品64支。经检测,被告人李某销售的豆芽含有国家不允许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有毒、有害成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将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有毒、有害物资,加入自己生产的豆芽中,销售给群众非法获利,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开始经营豆芽食品时间较短,案发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其了解道自己犯罪行为将会对消费者造成潜在危害的可能性以后,其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悔恨,表示彻底悔改,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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