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妇女案件,以拐卖妇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以拐卖妇女罪均判处被告人任某、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农历2月份,被告人孟某经睢县长岗镇某村白某(另案处理)介绍将一名叫XX的傻女以20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任某的儿子杨某为妻,孟某和白某分别得赃款1000元。2006年2月份,被告人任某与杨某认为傻女无生育能力,经睢县长岗镇某村张一X、王XX介绍,将该女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睢县长岗镇某村张二X为妻。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所得赃款1000元被公安机关追缴。2011年8月9日被告人孟某、任某、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任某、杨某共同拐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三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孟某、任某、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任某、杨某没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某、任某、杨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对被告人孟某、任某、杨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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