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禁止被告人秦某在管制期间进入被害人家中,接触被害人及其亲近属。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秦某乘被害人刘某某家无人之机,翻墙进入到被害人家中,在厨房内将被害人家的一瓶香油倒掉,液化罐里的液化气放掉,然后撬窗入室,将被害人放在床垫子下面的3700元现金及柜子内的两盒香烟盗走。在临走时,又将被害人停放在院内的摩托三轮车电线拽断。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退赔被害人现金3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因为婚姻问题对被害人家实施报复,后来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被害人家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家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被告人秦某因为同被害人女儿婚姻纠纷导致的本次犯罪,所以对被告人无故进入被害人家中以及接触被害人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禁止。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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