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孟一某系同村邻居,朱某及其父亲朱一某在浙江打工期间与孟一某因开玩笑发生争执和厮打,孟一某面部被朱某打伤,后经一起打工的同乡调解双方和解。2013年2月9日,孟一某从浙江返回家中过春节,其妻子发现孟一某脸上有伤痕,经询问得知是在浙江打工期间被朱一某殴打所致,当日上午便带领三个儿子去找朱某理论,在朱某家发生争吵,后被人劝开。当日晚上,朱某的父亲朱一某得知此事后,又去孟一某家理论,双方由此发生厮打,朱某赶赴现场,持刀将孟一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孟一某的左顶骨骨折,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与他人发生争执,不能理性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认罪悔罪,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且该案为邻里纠纷引发,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考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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