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马某夫妇在自己家中生产并销售“神医华佗万通筋骨胶囊”(贵卫食字2004第2367号)2000余瓶,销售金额14000余元。被告人马某在制售假药中帮助往胶囊壳中灌装。经认定,该药为假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马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参与生产、销售假药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和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周某、马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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