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睢县人民审结了一起农民工工资案件,工程承包老板杨某在睢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将1900元工资如数支付给农民工余某,双方纠纷化解。
2012年10月,余某跟随杨某在安徽省亳州市某工地上干泥工活,工程完工后,杨某给余某打了一份工资欠条。后经余某多次找杨某催要工资,杨某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余某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杨某支付其工资款1900元。睢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受理该案后,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并积极行动。因为该案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热点问题,睢县人民法院法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积极与杨某沟通,向其阐明了我省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重视和处理原则,努力促成该案调解。
杨某也同意调解,但因为工程发包方并未将工程款全额向其支付,认为自己也没有义务向余某结算工资款。睢县人民法院法官在了解该情况后,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大局意识,带着“在‘和’字上做文章,在‘了’字上求效果”的工作态度,积极做杨某的思想工作。工程发包方虽未将工程款向杨某结算,但这与农民工工资纠纷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杨某没有理由将该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其可以单独向工程发包方主张权利,农民工在工地干活的工资可能是孩子上学的学费,可能是过春节的积蓄,可能是父母看病的医药费,是家里人的希望,不能因为工程发包方原因而让农民工的一年辛苦付之东流。通过睢县人民法院法官对杨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杨某终于同意支付余某的工资,双方纠纷就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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