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到其娘家睢县匡城乡武堂村唐某某的饭店内,将唐某某饭店内的钱箱子盗走拿到其父亲家,将钱箱子里的钱放在一个塑料袋内藏匿在其母亲床下。唐某某通过饭店的监控录像发现偷钱人像吴某,吴某听说后将盗窃的7000 元钱让其父亲退还给唐某某。
2013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吴某到睢县人民医院病房楼病房内盗窃陈某某现金500元;2013年8月4日,被告人吴某在睢县人民医院病房楼病房内盗窃吴某某现金1000元;2013 年8月8日,被告人吴某在睢县人民医院病房楼病房内盗窃杨某某现金10元。所盗窃现金已被公安机关追缴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多次在医疗机构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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