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管制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电动车从睢县胡堂乡胡堂村东地路过时,因嫌在前面行驶的董一某不给自己让路,对董一某辱骂。董一某的侄子董某某听见刘某辱骂董一某,双方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厮打中刘某将董某某的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董某某的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董某某的面部擦伤和颈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刘某赔偿被害人董某某各项费用34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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