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网

        睢县最具权威的网络新闻媒体
        中共睢县县委宣传部主办
睢县水城骄子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民生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认可纠纷解决的彩礼返还数额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时间:2013-12-09 09:00:25  来源:睢县网  作者:路丽梅

 赵某某诉翟某、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认可纠纷解决的彩礼返还数额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睢县人民法院   李飞                          

关键词  婚约财产  认可  处分

裁判要点

对于婚约彩礼现金的返还,法律并不禁止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一定数额彩礼现金的返还作为纠纷解决的条件,当该彩礼现金返还的事实完成后,双方纠纷应当已经实际了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13)睢民初字第355

2013825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翟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农历正月初六见面,在见面时被告向原告索要见面钱16000元,后因原告已在睢县蓼堤镇社区买了房屋,被告强逼原告在睢县县城买房,而没有订婚,被告通过媒人退还原告8000元,剩下8000元拒不返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现金8000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诉16000元见面钱无异议,其他不属实,在县城买房是在见面之前双方约定好的,但是见面之后原告违约不在县城买房,经媒人说和,双方约定被告退还给原告8000元,此事一次性了结,现在原告起诉无理,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翟某经媒人韩原飞介绍认识,于2013年农历正月初六见面,原告给付被告翟某16000元见面钱。因在何地购买住房,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翟某不同意与原告来往。经媒人韩原飞调解,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8000元,双方此事了结,原告同意并接收了被告退还的8000元(见面钱)。后原告因追索剩余的8000元现金未果(见面钱)而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3825日作出(2013)睢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对于彩礼现金的返还,法律并不禁止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达成合意来解决。本案中,原告按照农村风俗给付被告见面钱16000元,经媒人韩原飞调解,被告退还8000元见面钱后,已了结此事,原告接受了被告退还的8000元现金,应视为双方达成了合意,原告接受8000元,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主张被告只是先退还8000元,应再退还剩余的8000元,因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现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类似本案纠纷在农村非常常见,但本案的特点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媒人全程参与了双方订婚及解除婚约的过程,对事实掌握较为详细,因双方当事人并未举行结婚仪式和领取结婚证,所以在该纠纷中媒人的证言至关重要。当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已经确定双方当事人通过媒人确已同意将一定数额彩礼现金的返还作为纠纷解决的条件时,那么该合意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作为定案的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双方纠纷已经了结,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对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内容不予采信,按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相当数额的彩礼现金。因为即使该合意内容为事实,其也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缓兵之法,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对于农村婚约彩礼现金的返还问题,法律并不禁止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一定数额彩礼现金的返还作为纠纷解决的条件,当该彩礼现金返还的事实完成后,双方纠纷应当已经实际了结。因为在该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所以该双方当事人合意应属于双方自愿订立的返还财产协议,如果原告认为返还彩礼的数额较少,在达成该协议之初就应当明确表示反对,不表示反对或者默认都应当视为同意该返还财产的合意见,也应当视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被告方已经将8000元彩礼现金返还给原告,其义务已经完成,原告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受该彩礼现金后履行自己的不作为义务,现原、被告因该纠纷产生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原告方同意被告方返还其彩礼现金8000元而纠纷了结,此应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且该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官在诉讼中应当对该处分权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人民法院的该判决符合法理。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睢县网”的所有文字和图片稿件,版权均属于睢县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睢县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未注明“来源:睢县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一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睢县网联系。
电话:13837022828 电子信箱:sxwlk@163.com sxwangfangyo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