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共识。但还是有人无视他人和自己的安全,进行酒后开车,其实,罪与非罪,只在一念之间。12月13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豫NEC936号五菱之光面包车回家,当行至睢县河集乡雍楼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2.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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