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部关于老龄化和养老题材的电视剧《老有所依》在屏幕上热播,抛开电视剧本身所反映的现实问题,笔者仅对电视剧中的某些台词进行法律上的解读,以期对某些法律术语做出正确的区分。
该电视剧分集中有一段这样的情节,剧中一人物田某因涉嫌诈骗行为,法院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考虑到田某正处于哺乳期,缓期执行”。宣判后,剧中另一人物说,会好好照顾孩子,等她出来。
对于该段情节,笔者认为存在两处值得商榷的地方。第一处为关于缓刑与缓期执行的区分问题,第二处为缓刑是否需要等的问题,即缓刑的实际执行地。该两处问题归根结底为一个问题,即缓刑与缓期执行的区别。二者虽然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制度,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但其却有很大区别。
第一,法律适用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规定,缓刑属于自由刑范畴的普通刑罚制度,适用缓刑的前提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同时符合其他四条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之规定,缓期执行全意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于生命刑范畴的特殊刑罚制度,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且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第二,执行地点不同。缓刑由于是一种考验型刑罚,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执行,一般在所居住的县、市等特定的区域和场所,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对于被宣告死缓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关押,并强迫进行劳动改造。
第三,考验期及法律后果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和《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及《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之规定,缓刑的考验期限,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同时根据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间的不同表现,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缓刑,把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之规定,死缓的考验期为两年,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分子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
缓刑与缓期执行的区别说罢,再来看该电视剧分集中的这段情节就显而易见了。田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考虑到田某的自身状况及社会危害性,法院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而非缓期执行。因缓刑并没有实际执行原判刑罚,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只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并不会在监狱中进行劳动改造,犯罪分子的家人也不会因此与其有牢墙之隔。因此,笔者认为该电视剧分集中存在部分法律概念上的硬伤,通过对该两个法律术语进行区别,但求受众正确理解该相关概念,同时建议广大公共传播媒介在对某些法律概念进行表述时应力求客观准确,以免对受众产生误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