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娄某流窜至柘城县某村,翻墙进入村民曹XX家中,正在撬堂屋门锁准备盗窃时,被回家的曹XX发现当场抓获。
2013年7月30日7时许,在睢县城关镇某羊汤馆打工的被告人娄某乘饭馆无人之机,将该饭店的钱箱子撬开盗窃现金4400元,随即离开该饭馆到柘城县城上网。被公安民警抓获追缴赃款2876元退给被害人刘XX。
法院认为,被告人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娄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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