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生产、销售熟肉食品。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在自己家中经营熟肉食加工、销售生意。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在蒸煮预备销售的狗肉时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家中检查出8支罂粟和若干待加工的狗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将国家明令禁止在加工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资罂粟,在自己生产食品中添加、使用,销售给群众非法获利,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刘某在案发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了解道自己的行为将会对消费者造成潜在危害的可能性以后,其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悔恨,表示彻底悔改,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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