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罚金8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饶某某,杨某故意隐瞒其有家室的情况,谎称自己妻子已死亡,现在单身一人,以此骗取被害人饶某某的信任,二人开始交往。2013年7月24日,杨某以到睢县县城买东西为由,将饶某某以2800元价格刚购买不久的“小刀”牌电动车骗走,后谎称丢失将该电动车据为己有。在二人交往期间,杨某又以种种借口先后骗取饶某某现金共计2900元。案发后,被告人骗取的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追缴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的亲属已替被告人将所骗取的现金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和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900元及价值2800元的电动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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