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管制一年。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及其家人和本村村民张某因耕地边界发生争执。次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到张某家门口骂街,张某开门后被告人王某用拳头将张某鼻子及面部打伤。经鉴定,张某的右侧上颌骨额突骨及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王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被害人张某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民事纠纷同被害人发生矛盾以后,次日又无事生非到被害人门口骂街,又以故意伤害被害人为目的,将被害人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以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案件审理期间认罪、悔罪,符合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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