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豫NER176号比亚迪轿车,行驶至睢县振兴路与凤城大道交叉口处时,被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血醇定量检测,刘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9.3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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