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妇女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拐卖妇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农历二月份,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孟广军(已判刑)将一名叫王某的妇女以2000元价格卖给张某为妻,白某某和孟广军分别得赃款1000元。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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