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行医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至2013年6月份,被告人熊某某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在睢县某医院附近开设治疗风湿病诊所,并在睢县老供销社租一独院用于生产药品,自编药品批号和名称,生产“关节追风胶囊”、“风湿药酒”。在给就诊病人看病时,将自制的药品“关节追风胶囊”和药酒卖给病人治疗风湿病。2013年6月25日,熊某某被睢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而案发。经睢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熊某某自制药品“关节追风胶囊”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系假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医疗行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诊疗活动,并向患者出售自制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惩处。考虑被告人熊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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