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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聊天获取信任 诈骗他人获刑罚金

时间:2014-02-27 08:37:39  来源:睢县网  作者:睢县人民法院 夏令贤

2月25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尚某诈骗所得赃款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申某某、张某某。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尚某通过在互联网上聊天先后认识了河南省内黄县的申某某、睢县的张某某,被告人尚某故意隐瞒其家庭情况,编造工作单位和虚假身份,以此骗取被害人申某某、张某某的信任。2012年5月7日至2012年11月份,尚某在与申某某网上聊天时,编造种种借口分三次共骗取申某某3200澳元(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和800元人民币,后经申某某催要,尚某编造多种理由推脱不还。2013年3月份,尚某通过在互联网上聊天骗取张某某的信任后,又骗取了张某某的信用卡和密码,之后尚某又编造多种理由,通过该卡支取张某某16800余元人民币供自己挥霍。张某某发觉被骗后,将尚某约至睢县后报案,尚某被睢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所骗取的金钱被告人已全部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和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金钱共计人民币37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尚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实施诈骗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尚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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