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管制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同村村民罗某某因宅基纠纷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将罗某某打伤。经鉴定,罗某某左侧第8、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并已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民间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罗某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悔罪,并且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