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酒后到睢县涧岗乡某村,进入赵某某家。在赵某某家堂屋内盗窃一块电表、一台压面条机,后将电表、压面条机卖到涧岗乡老关张村一废品收购站,得款100元挥霍。后吴某某的父亲吴某甲给赵某某100元将电表赎回,退给赵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酒后精神不能自控的情况下,盗取被害人价值100余元的财物,案发后已经退赔,且属于初犯,归案以后如实交代犯罪,表示坚决悔改,符合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结合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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