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遗弃婴儿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遗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28日,被告人代某某的妻子陈XX(另案处理)在睢县孙聚寨乡卫生院产下一男婴,因家里贫穷,经其侄媳妇王XX(另案处理)介绍,代某某以20000元的价格将此男婴交给睢县的一许姓人家收养;2010年10月24日,陈XX在睢县人民医院又产下一男婴,经张XX、马XX(均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代某某以30000元的价格将此男婴交给了睢县的一朱姓人家收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对自己的年幼孩子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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