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寇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至2013年5月份,被告人寇某某明知韩某(另案处理)从事假药生产、销售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包装盒和标签,销售价值80500元。2013年6月25日,韩某等人在睢县后台乡某村村民张某某(另案处理)家中生产假药时被睢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明知韩某等人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制售包装材料,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在参与生产、销售假药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观点予以考虑。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寇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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