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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蛋糕添加剂过量 依法查处获刑罚金

时间:2014-04-10 10:34:33  来源:睢县网  作者:夏令贤

4月9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加工、销售食品。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睢县河堤乡某街开设蛋糕房,添加泡打粉制作蛋糕向周边群众销售。2013年11月18日,睢县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添加泡打粉加工的蛋糕进行抽样检验,被告人生产的蛋糕铝残留量为322m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制售蛋糕期间,为了提高蛋糕食品的色泽和口感,增加销售收入,过量的添加食品添加剂,致使其生产、销售的蛋糕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其了解到自己犯罪行为将会对消费者造成潜在危害的可能性以后,其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悔恨,表示彻底悔改,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针对被告人的犯罪性质,须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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