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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信行诈骗 获徒刑又交罚金

时间:2014-04-22 18:00:44  来源:睢县网  作者:夏令贤

 “嗨,和你真有缘,捡到了你的漂流瓶,可以认识一下吗?……”随着微时代的到来,微信作为一种流行的聊天交友工具,特别受年轻人的欢迎,但也为不法分子所盯上,作为作案工具。4月21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微信聊天进行诈骗的案件,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睢县白楼乡赵庄村未婚青年张XX,王某某化名“张某某”与张XX聊天交往,谎称其是南京医科大学的学生。随后,王某某又以王一某的名义与张XX见面,谎称自己是“张某某”的义姐,“张某某”愿意和张XX确立恋爱关系,骗取张XX的信任。此后,王某某一边以“张某某”的名义在网上与张XX聊天交往,又以王一某的名义鼓励张XX与“张某某”处对象,并多次到张XX家劝说张XX的父母支持张XX与“张某某”交往。期间,王某某假借“张某某”上学经济困难之名,让张XX往其提供的银行卡上给“张某某”汇款。从2012年9月份至2013年2月份,张XX先后向王某某提供的户名为李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中汇入共计43900元;2013年5月20日,王某某又以王一某的名义谎称其父亲病重急需钱,让张XX向其农行卡中汇入1000元。2013年5月份之后,因始终都没有见到所谓的“张某某”其人,张XX及其家人对王一某(王某某)产生了怀疑,多次催促其还钱,王以各种理由推托。2013年9月4日,张XX向睢县公安局报案。2013年9月18日,王某某的家人代为退赔张XX损失4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没有犯罪前科,愿意缴纳罚金,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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