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各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故辱骂在睢县尚屯镇西周寨村进行饮水工程施工的魏一X,继而对魏一X殴打。魏一X给工友魏二X打电话求救。魏二X赶到后,被告人周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等人又对魏一X、魏二X进行殴打。经鉴定,魏一X的头部和肢体损伤,均构成轻微伤;魏二X的躯干部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周某某的亲属赔偿二被害人现金630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周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系共同故意犯罪。周某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的亲属已向二被害人赔偿了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周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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